應對金融創新雙刃劍 金融監管也需創新
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,兩者的關系是一直討論的話題。隨著互聯網的發展,金融創新也層出不窮,這也使得金融行業不斷的壯大和豐富起來。隨著金融的飛速發展,金融監管難度也不斷的增加,為金融監管帶來巨大的挑戰。 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,兩者的關系是業界討論的永恒話題。近年來,金融創新層出不窮,金融業態不斷豐富、金融科技迅猛發展,給金融監管增加了難度、帶來了挑戰。 21日召開的“2017陸家嘴論壇”上,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指出,對不同形式的金融創新,金融監管應差異化應對,如對違反監管規定的所謂金融創新,應嚴格執行監管規定進行取締;對確有創新價值的,應按照功能監管的原則,施加統一的監管規則;對暫難以準確定位的金融創新,可以考慮借鑒國際上沙箱監管的嘗試,監管者要有預判、有預案。 差異化監管應對不同形式創新 徐忠指出,監管要有效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范。最近一次的全球性金融危機表明,如果金融創新缺乏完善的制度環境,則容易脫離實體經濟,走上盲目擴張、盲目發展的道路。 過去國內金融更多地關注促進發展,去年以來,整個監管思路發生變化,更多關注的是如何建立基礎的、防范風險的體系,真正回歸監管本位。我國的制度基礎還需要進一步夯實,只有在整個監管風險控制體系健全的基礎上,才能談創新。 “為了創新而創新,游離于實體經濟之外的‘概念化、泡沫化’金融創新,終將成為無源之水、無本之木,只是曇花一現。浮華褪去之后,不僅不能起到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,反而給金融業和實體經濟帶來巨大的災難。”徐忠直言。 他指出,作為支持金融創新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,金融監管應該對五種不同形式的金融創新采取差異化的應對。 一是首先要區分審慎監管與非審慎監管,對原本應是非審慎監管的業務和機構,從事了應審慎監管的銀行業務,對這種屬于違反監管規定的所謂金融創新,應嚴格執行監管規定進行取締,比如近年來部分P2P平臺以金融創新的名義發展的資金池業務。 二是對明顯屬于規避監管、監管套利的金融產品,金融監管也應主動打擊,比如部分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產品名為發展直接融資,實際是走樣的信貸替代產品,資金投向限制性領域。 三是對確有創新價值,且功能屬性與現有金融業務和產品相同的金融創新,應按照功能監管的原則,施加統一的監管規則,比如目前的資管產品。 四是對暫難以準確定位的金融創新,可以考慮借鑒國際上沙箱監管的嘗試,監管者應提高風險警覺性,不能只在出現問題后才采取行動,要有預判、有預案。 五是基于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區域屬性日益弱化,應進一步理順政府與市場、中央與地方的監管關系,確保中央監管部門與地方監管部門高效協調運轉,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。 “不要事情沒有搞清楚就一刀下去了,要學會甄別創新,不是所有的創新都會帶來風險,有些創新是有利于降低風險的。”曾于瑾表示。 在方健看來,金融監管還需在三方面加強:一是建立頂層制度體系,要有明確的監管思路和長期指導方向;二是有效地執行法律,在出現違規行為的時候,違規者受到應有懲罰;三是集中相對分離的監管機構,形成完整的體系,協調一行三會對金融所有風險點進行全覆蓋式監管。 科技發展為金融監管帶來更多挑戰 近年來,金融科技迅猛發展,大數據、云計算、人工智能、區塊鏈這些技術層出不窮。銀監會信托部主任鄧智毅指出,金融科技對于資管行業的影響越來越廣,降低了信息不對稱,提高了信用違約的成本,降低了行業的壁壘,改變了資源配置效率,重構資管生態鏈。 但與此同時,金融科技帶來的潛在風險不容忽視。鄧智毅表示,從機構層面上來看,金融科技發展影響傳統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,增加信息科技的操作風險,并有可能提高整體風險水平,且對突發事件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。 從系統層面,金融科技增加了機構之間的關聯性和金融體系的復雜性,有可能導致風險在金融業、科技企業和市場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乃至整個體系之間進行傳導。同時,金融科技很可能強化羊群效應和市場共振,增強風險波動和順周期性。 這種情況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。鄧智毅表示,這對監管的專業能力形成挑戰,同時增加了風險監測和管控的難度,也使得監管體系和秩序發生了根本的變化。 科技為金融創新、保險創新提供了無限的想象力,但是就像所有技術一樣,都是“雙刃劍”,“所以我們認為,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,要把風險放在一個突出的位置。 在技術和金融高度融合的背景下,要從兩方面著手,做好監管和創新的平衡。 其一,監管要適應市場。互聯網金融服務具有低成本、高效率、普惠的特點。通過近一段時間以來的專項整治,市場整體趨于理性,互聯網金融平臺數量在不斷下降,但是市場需求的熱度并沒有降低,參與人數和交易量持續上升,因此監管要從這個角度適應市場的需求。 其二,監管平衡度在于風險可控。監管科技要與金融科技的發展同步起來,未來要讓監管做到有數據、有標準、有規則、有手段、有路徑。 |